删除内容

删除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育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机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学生。培养人才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是全校教职员工的神圣职责。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三育人”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使“三育人”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条 我校“三育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高水平多科性大学、构建和谐校园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增强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教职员工是“三育人”工作的主体,是先进文化的探索者和传播者,是校园精神的塑造者和传承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履行“三育人”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文化的影响,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领学生,为我校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自觉地把个人理想与学校发展、社会进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弘扬民族精神、发展先进文化、培养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质为己任,在自己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求新、求真、求精、求实,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大力倡导求真务实、潜心钻研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大力弘扬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尊重他人劳动和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维护公平正义。

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关怀,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为学生排忧解难。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关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成长的领航人。要把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结合起来,把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结合起来,把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结合起来,把严格要求与尊重爱护结合起来,真正成为学生全面成长的导师。

4.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不断进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节”的自我教育,自觉提高师德修养;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讲究语言健康规范;行为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维护教师形象;注意诚实守信、严谨治学、一丝不苟,塑造人民教师的人格魅力。

第四条 教职员工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去教育、感染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有悖师德师风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出现。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要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七条 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授业解惑的同时,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教育,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机结合,自觉引导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八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

1.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重视品德修养,治学态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教师要切实搞好教学实践。在教学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善于总结教学经验,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坚持教育创新。

3.教师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查考试等教学环节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爱护学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耐心地批评教育和帮助。

4.教书育人要成为教师的自觉行动,并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展规律。在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中,要注意挖掘素材,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将思想教育渗透于教学过程中去。

5.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走近学生,关心学生,帮助学生。党员教师要深入党员服务站为学生提供服务。

6.教研室要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各教研室要紧密结合我校实际,结合学校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教书育人的规律,指导教师把握教书育人的特点,切实把教书育人落实到教学科研活动中去。

第九条 处理好教书和育人的关系,重视育人工作。在全方位育人的大前提下,开展教学工作,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主动与学生工作专职教师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者是指从事党务、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等管理岗位的学校各级管理干部,他们是管理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二条 管理育人是指管理工作者在立足本职,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树立育人意识,围绕学校育人的总目标,发挥学校管理工作的育人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第十三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

1.管理工作者要重视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树立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工作者要做到既懂得管理规律,又懂得教育规律,工作中要服务和服从于育人这一根本目标,创造性地做好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3.严以律己,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模范的行为带动学生,以出色的工作影响学生,将育人工作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4.关心爱护学生,做到严格管理与耐心教育相结合。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广泛接触,深入了解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动态,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增强育人效果。

第十四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课堂及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育人工作;其他管理工作者应立足本职,通过联系学生班级、教工党员进入学生党员服务站等形式主动与学生接触,积极做好育人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管理工作者可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兼职德育教师。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各教学辅助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服务育人的主要承担者。

第十七条 服务育人是指服务人员以出色的工作、良好的形象,通过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

1.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工作失误。

2.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服务热情、周到,积极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好排忧解难工作,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言谈举止,把服务育人落实到工作中。

3.不断改善教学、生活设施和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管理,为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

4.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满足学生的要求,并将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映给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三育人”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始终。各学院、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督察本单位“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三育人”工作中的典型事迹、经验总结进行详细记载。

第二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不断注意发掘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之间开展“三育人”工作的经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各学院各部门开展“三育人”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评,并将教职工在“三育人”工作中的表现情况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其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三育人”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较差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乱纪行为和在学生中散布有碍于学生成长进步言论的教职工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电话:023-62769900 传真:023-62769515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政编码:400067

兰花湖片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8号/邮政编码:400067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邮政编码:400020

茶园校区: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西侧(在建中)

  • CTBU微博

  • CTBU微信

  • CTBU抖音号

版权所有 © 重庆工商大学 / 渝ICP备12007852号 /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15号 / 访问次数: